供应重庆沙坪坝仓库消防防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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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11-0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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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大 中 小1、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向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4、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5、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公安消防队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6、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展开自防自救工作。
  7、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8、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9、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库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0、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文章来源:http://www.cqhfx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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