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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消防必备常识
发布时间:2014-11-09        浏览次数:6049        返回列表

东莞消防局发布消防有关规定常识必知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1、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2、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5、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而后器材完全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7、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8、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10、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11、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2、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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