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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的启动有关说明

日期:2013-03-30     浏览:1946    下载:106     体积:36.5K    

气体灭火的启动有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4号公布)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无毒性反应(NOAEL)、有毒性反应(LOAEL)浓度和灭火剂技术性能见表G-1~G-3。
表G-1  七氟丙烷(HFC-227ea)及IG541的NOAEL、LOAEL浓度
项目
七氟丙烷(HFC-227ea)
IG541
NOAEL浓度
9.0%
43%
LOAEL浓度
10.5%
52%
表G-2  七氟丙烷灭火剂技术性能
项     目
技术指标
纯度
≥99.6%(质量比)
酸度
≤3ppm(质量比)
水含量
≤10ppm(质量比)
不挥发残留物
≤0.01%(质量比)
悬浮或沉淀物
不可见
3.3.3  图书、档案、票据和文物资料库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3.4  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和燃油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3.3.5  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7.1.3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7.3.6 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按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 %检查。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执行。
7.4.2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模拟喷气试验,并合格
检查数量:组合分配系统应不少于1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应各取1套。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E.3节或按产品标准中有关“联动试验”的规定执行。
8.0.8 每年应按本规范第E.2节的规定,对每个防护区进行1次模拟启动试验,并应按本规范第7.4.2条规定进行1次模拟喷气试验。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 4002002
5.1.4.1 启动方式
a) 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手动启动和机械启动功能。
b)手动启动和机械应急启动应有防止误动作的有效措施,并用文字或图形
符号标明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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