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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906    
核心提示: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二)消防安全重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一定规模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审定、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火灾隐患,是指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下列情形: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消防产品和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4.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5.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6.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7.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四)城中村含城市待建区域内的旧村,是指本市城市化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及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地域范围内的建成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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