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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667    
核心提示: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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