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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925    
核心提示: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在当事人拒不改正或者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三)实施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被强制执行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强制执行决定,并按照强制执行决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方法执行。
  (四)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强制执行应当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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