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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1249    
核心提示: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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