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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1303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本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准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三)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的;
  (五)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七)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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