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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日期:2015-01-06     浏览:1296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营消防公司、承揽消防工程、推销消防产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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