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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日期:2015-01-07     浏览:918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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