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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日期:2015-01-07     浏览:847    
核心提示:发生特大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
      发生特大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一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特大火灾。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发生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一百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市(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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