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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日期:2015-01-08     浏览:2516    
核心提示: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

6.3.1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许可证。

2 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4 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6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设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一个监护人;

7 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否则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8 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9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10 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11 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6.3.2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的要求;

2 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3 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 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 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 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6 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7 普通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距离不宜小于500mm。

8 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9 禁止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10 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6.3.3 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2 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2)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3)气瓶应远离火源,距火源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暴晒的措施;

4)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3 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两者间距不应小于1.5m;

4 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2)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冬季使用气瓶,如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禁止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4)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5)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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