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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等级的判定

   日期:2015-01-09     浏览:1371    
核心提示:A.2.1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
 A.2.1 在进行不燃性试验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应定为A级:


  A.2.1.1 炉内平均温度不超过50

  A.2.1.2 试样平均持续燃烧时间不超过20s

  A.2.1.3 试样平均失重率不超过50%。

A.2.2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难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1级:

  A.2.2.1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A.2.2.2 没有一组试验的平均烟气温度超过200

  A.2.2.3 经过可燃性试验,且能满足可燃性试验的条件。

A.2.3 顶棚、墙面、隔断装修材料,经可燃性试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应定为B2级;

  A.2.3.1 对下边缘无保护的试件,在底边缘点火开始后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3.2 对下边缘有保护的试件,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应附加一组表面点火,点火开始后的20s内,五个试件火焰尖头均未到达刻度线。

A.2.4 地面装修材料,经辐射热源法试验,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45W/c㎡时,应定为B1级;当最小辐射通量大于或等于0.22W/c㎡时,应定为B2级。

A.2.5 装饰织物,经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5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B2级。

  装饰织物燃烧性能等级判定 A.2.5

级别
损毁长度(mm)
续燃时间(s)
阻燃时间(s)

B1

≤150

≤5

≤5

B2

≤200

≤15

≤10


A.2.6 塑料装饰材料,经氧指数、水平和垂直法试验,并符合表A.2.6中的条件,应分别定为B1B2

  塑料燃烧性能判定 A.2.6

级别
氧指数法
水平燃烧法
垂直燃烧法

B1

≥32

1

0

B2

≥27

1

1


A.2.7 固定家具及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条件应根据材料的材质,按本附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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