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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日期:2015-01-20     浏览:2158    
核心提示: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 2. 1的规定。表4. 2. 1 甲、乙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表4.2.1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 (m3)
建筑物
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
用建筑
裙 房
其他建筑
甲、乙类液
体储罐
(区)
1≤V<50
40
12
15
20
30
50≤V<200
50
15
20
25
35
200≤V<1000
60
20
25
30
40
1000≤V<5000
70
25
30
40
50
丙类液体
储罐(区)
5≤V<250
40
12
15
20
24
250≤V<1000
50
15
20
25
28
1000≤V<5000
60
20
25
30
32
500≤V<25000
70
25
30
40
40
  
注:   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 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厂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3,总容量不大于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2. 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固定顶储罐
浮顶储罐或设置
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
储罐
地上式
半地下式
地下式
乙类
液体储罐
单罐
容量v
(m3)
V1000
0. 75D
0. 5D
0.4D
0.4D
≥0.8m
V1000
0.6D
丙类液体储罐
不限
0.4D
不限
不限
_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 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 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 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 2.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 别
单罐最大容量(m3)
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
200
1000
丙类液体
5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 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 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裝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 (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裝卸鹤管的防火闻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 2.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m)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泵房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甲、乙类液体
储罐
拱顶罐
15
20
浮顶罐
12
15
丙类液体储罐
10
12

   注:1 总容量不大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表4. 2. 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名称
建筑物
厂内
铁路线
泵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14
16
18
20
8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0
12
14
10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裝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表4. 2. 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厂外铁路线 中心线
厂内铁路线 中心线
厂外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
25
20
15
10
丙类液体储罐
30
20
15
10
5

4.2.10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 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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