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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日期:2015-01-21     浏览:1759    
核心提示: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 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
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但不大于54m的住宅
建筑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的住宅 建筑)
公共
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 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
1.   建筑高度大于 24 m的单层公共建成。
2.   建筑髙度不大于 24m的其他公共 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髙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表5. 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
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處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
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5.1.5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但屋面防水层可釆用可燃材料。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釆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 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釆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 0.751:1。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 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釆用不燃材料。

5.1.8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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