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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正式颁布取得“五大突破”、凸显“十大亮点”

   日期:2012-11-27     来源:湖南消防网    作者:消防天下网    浏览:334    
核心提示: 本网讯 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由四

    本网讯 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四川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55号公告予以公布,201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紧紧围绕《消防法》的总要求,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全方位回应人民的新期待新需求,在保持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协调一致的前提下,立足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着眼于协调好“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发展、全国与地方、政府与社会、遵循与创新”五个关系,注重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高度统一,广泛借鉴省外先进立法经验,充分吸收全省社会各界意见,凝结了全省消防官兵的集体智慧。

    《条例》高起点、高站位、高标准,从法制、体制、机制源头上破解了一些长期制约我省消防事业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在多个方面实现了总结、理顺和创新,取得五大突破、凸显十大亮点。

    五大突破: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拓展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权限,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的职责和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消防行政处罚决定权。二是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部分纳入强制范围,作出突破性规定“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的需要,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城区内的加油(气)站应当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三是拓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范围,明确规定“单位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可以制定适用地方标准或者应当经技术鉴定合格”,同时设定罚则,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有效拓展到整个使用领域。四是拓展单位责任主体的范围,明确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范畴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五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上的责任,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事故调查”。

    十大亮点:一是凸显宣传教育的基础性工作地位,增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专章,规定各类主体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的责任义务,并首次对119消防安全活动日开展宣传活动提出明确具体要求。二是结合公安部“防火墙”工程方案精神,将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的具体内容纳入总则予以强调。三是强化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实施绩效考核。四是赋予公安消防队在应急救援方面应有的地位,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五是强化“单位全面负责”原则在实际工作中的落实,对《消防法》中未追究责任单位法律责任的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等行为设定一定幅度的经济处罚。六是强化消防员的职业健康保护,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做好消防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保护消防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七是强化对基层志愿消防组织的政策扶持,规定“乡镇、农村、社区每年应当统计志愿消防队人员名单,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备案后,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八是强化农村地区消防安全工作,基于四川农业大省的客观实际,条例引导社会消防资源配置向广大农村地区倾斜。九是强化对消防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消防法》规定基础上将消防产品技术鉴定、电气防火检测资质纳入许可范围,并对实施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相应规定,对违法行为设定罚则。十是应对火灾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强化对施工现场、高层建筑、建筑材料、城市轨道交通等的消防监督管理,明确规定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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