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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规章立法工作纵深推进

   日期:2012-11-27     来源:云南消防网    作者:消防天下网    浏览:478    
核心提示:《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省政府一档立法项目,计划7月份完成。目前,总队已完成《办法》第一

《云南省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今年省政府一档立法项目,计划7月份完成。目前,总队已完成《办法》第一阶段起草工作,并已将《办法》(草案)报至省公安厅。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立法工作步伐,4月24日,总队联合省公安厅召开《办法》立法工作推进会,总队防火监督部何文辉部长、闫文华副部长,法制处工作人员和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根据前期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对《办法》(草案)条文及说明做了进一步修订,重点针对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企业诚信制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高危建筑、文物、宗教建筑消防管理、经营性民宅消防要求等进行了研究,确立了新的立法思路。一是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工程使用年限内的消防安全质量终身负责。二是明确了企业诚信制度。要求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消防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执业质量信息。三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备案的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验证、检验,对消防产品、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予以处理,防止再次流通,消防产品未经建设、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核查、检验合格的,不得安装。装修材料未经见证检验合格的,不得使用。四是加强了高危建筑、文物、宗教建筑消防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建筑,应当配备必要消防急救和防护用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定期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安装避雷设施,选定安全的焚香、点灯位置,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五是明确了经营性民宅消防要求。用于经营活动的自建民宅,不能出具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等合法文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合格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形成《办法》省政府报批稿及说明、条文释义,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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