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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防出台《重大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

   日期:2013-05-14     浏览:270    
核心提示:近日,天津消防总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大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基层部队意见并提请总队党委研究通过,日前已正式下发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贯彻执行。

消防天下网讯:近日,天津消防总队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大事项票决制实施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基层部队意见并提请总队党委研究通过,日前已正式下发全市公安消防部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适用于总队各级党委,共分5章14条,重点对重大事项票决制的票决范围、票决程序和票决监督做出了明确规定。《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重大事项票决制,是指党委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涉及部队建设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于“研究确定后备干部人选,干部职务任免、交流和晋职培训方案及提前晋职晋衔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或推荐上报官兵立功及以上奖励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奖励项目评选事项”、“按权限由本级党委审批或报上级审批的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大项资产处理,以及年度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等经费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涉及部队中心工作和长远建设发展等事项以及完成重大任务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委会认为应当进行票决的其他事项”应当采取票决的方式予以表决;采取票决制议定的决策由党委委员共同负责,执行决策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实施办法》还针对实施票决制的会前酝酿、会中审议、投票表决等具体环节进行了规范,规范了每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并明确要求总队政治部负责对各支队级党委落实重大事项票决制进行监督检查,各支队级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对所属大队级党委落实重大事项票决制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应当进行票决的事项未实施票决,或泄露提名、审议、投票等情况的,将给予教育批评;情节严重的,视情予以处理。

《实施办法》的出台,坚持着眼于保障党委委员参与党委议事决策的表决权和部队的长远建设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对于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大大促进党委班子能力建设和部队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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