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各场所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抵制不合格消防产品,哈密市消防大队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哈密市广场南路的美特斯邦威服饰店所有五具灭火器筒体无钢印、显示试水压力和出厂年份,新疆哈密市公安消防大队随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近日,消防监督人员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五具不合格灭火器并没有更换。针对该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立即与场所负责人沟通、联系,对违法嫌疑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哈密市广场南路美特斯邦威服饰店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处罚;吴某为哈密市广场南路美特斯邦威服饰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吴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
调查询问时,该场所负责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深刻的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认为只是灭火器筒体上没有钢印和出厂年份,并不是严重的问题;随后,大队监督员对其耐心教导,强调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危害,并要求该场所负责人立即更换不合格灭火器。在认真听取了监督员的讲解后,该场所负责人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他表示一定认真汲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杜绝这类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