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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表决通过

   日期:2013-10-10     浏览:174    
核心提示: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通过《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新法规实施后,1994年出台并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近日通过《福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新法规实施后,1994年出台并经2次修订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将废止。与原法规相比,新法规在火灾预防等方面有很多百姓关注的新内容。

  法规规定,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历史文化街区、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站等重要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

  老年公寓、福利院、养老院、幼儿园和寄宿制学校等场所,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随着高楼越建越多,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如何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也是法规的重点。

  法规规定,高度超过100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应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设置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应按照规定配备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高层建筑和公共娱乐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气。

  福州地铁正在修建中,法规也对地铁的消防安全作了超前谋划。法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采用规定的难燃、不燃材料。地面设施应设有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商铺的开设与经营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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