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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发布

   日期:2014-01-10     浏览:382    
核心提示: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71号公布了《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
   2013年12月31日,山东省政府令第271号公布了《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各级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它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享有“六险一金”等福利保障,并可以工作至退休。至此,全省近万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身份、待遇和职业生命得到彻底转变。

  早在2003年初,山东省政府就提出了发展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伍的思路,决定招收4444名合同制专职消防队员。2006年,公安部在山东召开全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推广了该省的经验做法,该省合同制专职消防队伍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人员数量和队伍建设质量有了明显提升。但由于实行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偏低,保障跟不上,“招不来、留不住、战斗力不强”等难题凸显。为此,2012年年初,山东在菏泽市进行试点,延长工作年限,提高经费保障,完善激励机制,理顺管理体制。以此为基础,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2013年年初,省政府又将《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立法计划。当年,省法制办先后4次召开立法工作研讨会,听取了省编办、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意见。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办法》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公益性质、用工模式和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办法》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初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经费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年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享受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相当的福利待遇,确保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些措施规定彻底解决了全省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后顾之忧”。据了解,2013年以来,山东省17个市、140个县(市、区)已全部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均经费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年5.7万元,有8市经费标准超过6万元。

  《办法》规定,对于具有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办法》还规定,如政府专职消防员违反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山东省已逐步构建起一支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素质优良的职业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专业人才队伍,他们分布在54个县级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118个政府专职消防员单编执勤中队和各级公安消防部队中,全省共有政府专职消防员9066名,其中,消防队员6344名、消防文员27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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