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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宣传车采购

   日期:2014-04-17     浏览:409    
核心提示: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大队的委托,对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20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大队的委托,对庄河市消防大队消防宣传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H-2014-015-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消防宣传车1台

  (具体内容及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

  备注:本次招标货物须提供非进口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本项目采购预算为60万元整。

  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在营业执照中具有相关经营范围;

  (2)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须具有所投车辆生产厂家的有效经销授权书;

  (3)外地投标人须具有在大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非投标人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售后服务机构须有投标人和售后服务机构之间盖有公章的委托协议;

  注:投标人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30日(节假日除外,每日9:00--15:00北京时间)报名供应商须将下列资质证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邮箱(songyc-00@163.com),并标明所参与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因投标人未标明项目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而导致无法正常参加项目投标的,所有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须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签字);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6.投标人所提供车辆生产厂家的有效经销授权书原件。

  7.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外地投标人须提供);

  8.售后服务机构委托协议原件(外地投标人须提供)。

  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报名登记(仅限于发放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经报名登记后的投标人可直接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备注:投标人前来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携带上述资质证件原件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4年5月14日14:30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室,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六、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庄河市消防大队

  联系人:胡文生

  联系电话:13889695500

  集中采购机构:庄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庄河市世纪大街1号

  项目联系人:宋永成

  联系电话:0411-89867668

  传真:0411-89867668

  电子邮箱:songyc-00@163.com

  七、监督部门:庄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0411-8987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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