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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出台

   日期:2014-04-21     浏览:241    
核心提示:  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昌宁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正式出台,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经费保障工作
   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昌宁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正式出台,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经费保障工作,促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标准》规定了县、乡两级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县级:1.人员经费标准(1)基础工资:按市级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即:1350元/人•月(含五种保险);(2)队龄津贴:专职消防队队员自入队第二年起,每年递增队龄津贴10元;(3)特殊岗位津贴:车辆驾驶员、装备技师和承担一线灭火救援任务的专职消防队员(含队长、副队长)享受50元/人•月的高危行业补贴;(4)绩效考核津贴:标准为1200元/人•年,按照市消防支队制定的全市统一的绩效考核标准,将工作表现、日常管理、遵章守纪、训练成绩、理论学习、群众评议等内容纳入绩效评价中,由用人单位实施考核,考核成绩作为绩效津贴发放的依据,年终由用人单位按考核成绩一次发放;(5)伙食费100元/人•月;(6)队员被装费500元/人•年。2.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按照1200元/人•年标准执行。乡(镇)级: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标准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经费开支范围、经费保障标准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用人机制管理进行了规范。《标准》对政府专职消防队队经费的开支范围进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被装费等。

  《标准》要求:各乡(镇)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确保保障标准的落实。

  《标准》对用人机制和经费的管理进行了规范。用人机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的招录,应由公安市消防支队统一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招录。招录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严格实行合同制管理,每5年为一个合同期,每名队员最多可签2个合同期,且双方合同的签订需按《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经费管理:建立健全昌宁县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保障管理机制,是确保公共消防安全的客观需要,是提高消防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是确保全县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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