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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4-05-27     浏览:231    
核心提示:  日前,黑龙江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
   日前,黑龙江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联合出台《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明确责任、落实机构、规范管理、强化宣传、严格奖惩,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有力保障。

  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2014年底前推动市级政府制定下发指导意见贯彻实施方案,并将名城、名镇、名村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政府目标责任考评,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建设。积极推动政府将名城、名镇、名村及文物建筑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2020年底以前,基本完成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任务。文物和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木结构建筑阻燃防火技术研究和文物建筑专用消防设施设备研发,鼓励应用先进消防技术装备,加快推广电气火灾防控技术。

  进一步强化火灾防控措施。对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乡规划、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审批同意;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文物部门在项目批准前要提出消防安全保护性意见;对消防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国有文物建筑,文物部门不得同意对公众开放或开展经营性活动;对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相关部门不得核发许可证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查处,积极指导社会单位整改。公安消防、城乡规划、文物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分析评估,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非法生产经营的,提请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或取缔;对于区域性火灾隐患突出、消防设施严重缺乏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进一步扩大宣传培训力度。针对名城、名镇、名村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定期对乡镇、街道、社区、村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街道、乡镇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定期组织居(村)民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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