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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016年年内将建成覆盖乡镇消防力量

   日期:2015-03-17     浏览:170    
核心提示:  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
   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3月13日印发。根据通知要求,山东省将建立由区域性专职消防队、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成的乡镇消防队伍,全面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针对山东省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慢、乡镇消防力量配置严重不足等问题,《通知》要求组建覆盖面更广的乡镇消防力量体系。其中,县域、乡镇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中二级普通消防站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牵头,将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划分成若干个区域,建立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每个区域性专职消防队应覆盖多个乡镇,并配备2-4辆消防车,适当编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对于区域性政府专职消防队辖区之外的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要由乡镇政府立足现有人力资源自主建设,或由乡镇政府牵头,企业自愿参与,政企联合建设独立的专职消防队。其中全国重点镇建设规模应达到公安部发布的《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中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2辆(含)以上消防车,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其他乡镇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常备的消防队伍,其建设规模应达到《乡镇消防队标准》中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建设要求,配备1辆(含)以上消防车、手台机动泵,适当编配专职消防队员。

  此外,对于经济条件较差、人口较为稀少的乡镇,要按照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61号)要求,依托辖区公安派出所、企业或志愿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配备1辆轻型消防车、手台机动泵,并应具备相对固定的值班备勤场所、相对固定的人员和相应的值班备勤制度。

  《通知》要求,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工作要明确标准,分步实施。由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牵头,2015年3月底前要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普查任务;6月底前要制定完成本地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方案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今年年底前,尚未纳入区域性政府专职队伍建设规划的重点镇,要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其他50%的乡镇要达到“一镇、一队、一车”的标准投入执勤。2016年上半年,已建成但不达标的乡镇专职消防队要完成升级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消防队伍建设达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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