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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5-04-30     浏览:454    
核心提示:  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洪涛,副市长、市公安局
   4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廖洪涛,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唐斌出席会议。《南宁市消防条例》于明日起施行。《条例》针对目前我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液化石油气安全、物业业主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审批改革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地铁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我市轨道交通1号线将于明年6月投入使用。《条例》多处对轨道交通消防安全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负责轨道交通运行的单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城市应急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此外,轨道交通地下区域应配备通风、排烟、应急通信和应急照明等灭火救援装备。轨道交通地下区域的广告等附属设施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场所的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禁用瓶装液化气

  市民较为关注的燃气安全问题也被写入法规。《条例》规定,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那么,我市是否已实现高层建筑煤气管道全覆盖了呢?我市现有高层建筑大多数都具备了使用管道燃气的条件,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极少数高层建筑也在抓紧实施配套管道燃气改造当中。

  法规实施后,那些还没有开通管道燃气的高层建筑该怎么解决煤气使用的问题?内司委负责人在对《条例》的解读中表示,对确实暂时不具备使用管道燃气条件的高层建筑的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做燃料的,在实践中只要符合《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就不按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燃放孔明灯最高罚五百元

  每年中秋节、国庆节前后,市政府或警方都会发布通告,劝止市民燃放孔明灯,但公园里和邕江边还是能看到燃放孔明灯的市民。今后,有关燃放孔明灯的问题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规定,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对于销售的,在固定场所的由工商部门、在非固定场所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燃放的,由城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

  近年来,城市年均开工建设项目多,而消防部队技术审核干部少,繁重任务与短缺警力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消防行政审批制度已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改革。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解释,首先在消防设计审核方面,《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对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其次,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建设单位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抽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形式审查、现场抽查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这意味着,今后消防部门办理审批项目将实行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制度。

  业主须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市民林女士抱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经常有业主将电动车或杂物停放、堆放在消防通道内。今后,该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物业应当对占用、堵塞或封闭消防通道等行为予以劝阻、要求改正;对于不听劝阻、不予改正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无相关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公益专项资金“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消防救援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工作。救援人员受伤了,该由谁来买单?《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救助、抚恤因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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