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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日期:2015-11-16     浏览:350    
核心提示: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
   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电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电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闽昇华莆【2015】招 006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章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4-2767866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莆田市消防支队

地址:莆田城厢区拱辰村宝胜开发区

联系方式:林先生 1366692050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章小姐

代理机构地址: 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街1448号四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1、电梯应按使用要求制作,相关技术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电梯技术参数参考国标02J404-1中第H16页,型号NF-2000-2S45/60。

3、具体数据投标人应到施工现场测量,以有关施工设计图及施工现场为准并承担调整的相关费用。

4、各投标人可自行考察招标方工程所在地及周围环境,并自行负责获得一切必要资料。现场考察的风险及费用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5、本次招标设有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30 万元。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时,

其投标报价无效。

6、本次招标邀请的电梯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前来参与投标。

7、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价即为最终合同总价。

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设备的制造和供应、安装、到招标人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装车、保险、卸货、技术资料费、包装、安装防护、预埋、质量保修期内的电梯维护费用,调试费、验收费、税金(含关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并计入现场施工配合费、井道改造费及监检费等。

9、电梯三大关键部件(控制柜、曳引机、门机)必须是为所投电梯同一品牌,若不是同一品牌视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0、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价即为最终合同总价。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电梯制造商或代理经销商; 2、电梯制造商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认定的乘客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资质及电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明细表中乘客电梯级别为A级(曳引式客梯参数:V>6.0m/s); 3、投标人应具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乘客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 4、若投标人无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质的必须由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承诺安装,并提供该品牌电梯制造商的书面承诺;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投标人需提供当地或业务所属地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单位和拟任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在开标现场递交,无告知函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5年11月16日 08:00 至 2015年12月08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1) 上门报名 2)邮寄方式报名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09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15年12月09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5年12 月9 日上午9:00,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4}6号)的规定,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九类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标产品必须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产品,并提供《节能清单》节选及相应型号节能证书,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2)根据(闽财购{2008}31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列入非强制性节能(发改委发布)、减排、环境标志(环保部门发布)产品等最新期政府采购清单(含国家级、福建省级)内的投标产品将给予一定评审优惠(同时列入国家级和福建省级同类清单内的产品,只优惠一次;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货物不享受优惠政策)。

(3)所投产品为以上(1)至(3)点目录内产品的,应提供相应型号清单目录节选及该型号的对应证书,在“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名优产品统计表”中对清单内的投标产品单独报价(计算出上述产品在该合同包中的总价格)。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投标的,评标时将不予进行优惠加分。

(4)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时应提交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件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五章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定。若《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内容不实的,则按提供不真实材料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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