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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原则与需求

   日期:2016-05-03     浏览:541    
核心提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应用需求,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应用需求,结合建筑消防设施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同时应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和公共通信网络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相协调。
 
    一、系统的设计原则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系统具有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扩展性。
 
    (一)实时性:通过对建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的监控,及时准确地将报警监控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经监控中心确认后将火警信息传送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将故障信息等其他报警监控信息发送到相关部门。在处理报警信息过程中,应体现火警优先的原则。
 
    (二)适用性:系统提供详实的入网单位及其建筑消防设施信息,为消防部门防火及灭火救援提供有效服务。系统对用户实施主动巡检,及时发现设备故障,通知有关单位和消防部门。系统可以为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重点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联网单位的动态数据。
 
    (三)安全性:系统必须在合理的访问控制机制下运行。用户对系统资源的访问,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和授权,用户的权限分配应遵循最小授权原则并做到角色分离。对系统的用户活动等安全相关事件做好日志记录并定期进行系统检查工作。
 
    (四)可扩展性: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容量和监控中心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一定的余量,具备可扩展性。
 
    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通过对各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实施远程监控,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实现快速处置,从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使其能够在火灾防控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主要功能:能接收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能接收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能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查询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能为联网用户提供自身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查询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服务;能根据联网用户发送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数据实时更新。
 
    (二)主要性能要求: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2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年。按年度进行统计处理后,保存至光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上。录音文件的保存周期不少于6个月。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4.2.2-2)
 
    三、信息传输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是指将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传送到监控中心,并能接收监控中心发送的相关信息的单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一般列为系统的主要联网用户;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也可以作为系统的联网用户。
 
    系统的联网用户按下列要求发送信息:
 
    联网用户按表3-12-1所列内容,将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实时发送至监控中心。联网用户按表3-12-2所列内容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中,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火灾报警信息
消防管理信息
火灾报警信息
    四、报警传输网络与系统连接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信息传输可采用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方式。报警传输网络可采用公用通信网或专用通信网构建。
 
    (一)报警传输网络
 
    1.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有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电话中继线接入公用电话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电话用户线或光纤接入公用宽带网;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模拟专线或数据专线接入专用通信网。
 
    2.当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采用无线通信方式传输时可选择下列接入方式:
 
    (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移动通信模块接入公用移动网;
 
    (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无线电收发设备接入无线专用通信网络;
 
    (3)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和报警受理系统通过集群语音通路或数据通路接入无线电集群专用通信网络。
 
    (二)系统连接与信息传输
 
    为保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应通过报警监控网络进行信息传输,其通信协议应满足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26875.3-2011)的规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网用户,采用报警按钮或其他自动触发装置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提供火灾报警信息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联网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宜采用数据接口的方式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不具备数据接口的,可采用开关量接口方式进行连接。远程监控系统在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设置火警信息终端,以便指挥中心及时获取火警信息。火警信息终端与监控中心的信息传输应通过专线(网)进行。远程监控系统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设置信息查询接口,以便消防部门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的查询。远程监控系统为联网用户设置信息服务接口。
 
    五、系统设置与设备配置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个。县级城市宜设置远程监控系统,或与地级及以上城市远程监控系统合用。监控中心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且宜设置在比较安全的部位;监控中心不能布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处或其他影响监控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用房周围。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一般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宜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六、系统的电源要求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与其它他外接备用电源也应直接连接。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上;当主电源恢复时,也能自动切换到主电源上。主电源与备电源的切换不应使传输装置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七、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一)网络安全要求:各类系统接入远程监控系统时,能保证网络连接安全。对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要有身份认证和授权。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二)应用安全要求:数据库服务器有备份功能。监控中心有火灾报警信息的备份应急接收功能。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有系统运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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