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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工作证明的要求

   日期:2016-05-06     浏览:7026    
核心提示:很多考生在弄明白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报考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后,却不知如何开工作证明,并且不清楚什么是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很多考生在弄明白自己是否符合条件报考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后,却不知如何开工作证明,并且不清楚什么是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及消防重点单位。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关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范围包括哪些?
 
    答:《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据此,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应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
 
    令很多人困惑的是:到底哪些单位属于消防重点单位呢?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信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此外,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在不久的将来消防重点单位可能也会有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配置要求,建议在消防重点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人员尽早考取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这可能会是您事业上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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