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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交楼中山一楼盘被罚15万

   日期:2012-11-16     来源:本站    作者:张晓丰 黄忠 王雁飞    浏览:430    
核心提示: 记者从广东消防部门了解到,中山市沙溪镇某花园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楼供业主装修、使用,近日被中山消防部门罚款15 万元。

    记者从广东消防部门了解到,中山市沙溪镇某花园小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交楼供业主装修、使用,近日被中山消防部门罚款15 万元。

    查处现场:楼盘商铺正营业、业主忙装修

    日前,接群众举报后,中山市沙溪消防大队派出消防监督员前往查处,在某上筑花园一期门口,就见到“隆重入伙”的广告画矗立在门口,楼下有士多店、涂料店、纱窗店等多家商铺开业,而沿路进入该小区,则可见到多家住户门口贴着《施工许可证》,不少家装装修队正在装修,许可证表明多名业主已动工装修月余。

     开发商:楼盘还未消防验收

  消防执法人员随后通过询问相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取证,了解到该花园小区一期建筑物共9万多平方米,今年3年份主体工程竣工,还未通过消防验收,但开发商在没有按照消防法要求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在7月底就已通知业主先后收楼进行装修使用,10月初,小区一期消防工程刚刚完工,目前正在申办消防验收手续。 

    消防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罚款15万元

 由于该花园小区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消防部门责令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期停止使用,并给予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处罚。

     业主收楼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

 消防部门提醒,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属消防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被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业主收楼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如开发商不能提供相关的证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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