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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防管理实施大改革:700余名消防监督员分流到派出所

   日期:2012-11-16     来源:广东省消防总队    作者:叶文明    浏览:520    
核心提示: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继2009年消防管理实施“防”、“消”分设后,消防管理体制再次进行重大改革。笔者3月15日从深圳

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市继2009年消防管理实施“防”、“消”分设后,消防管理体制再次进行重大改革。笔者3月15日从深圳市公安局获悉,该市700多名消防监督员已经分流到全市各区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和派出所。根据刚刚制定实施的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将成为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不仅有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还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据了解,今年1月,深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规定指出,除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必须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外,其他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将全部下放到各区公安分局。这次改革,目标是要实现消防管理机构指挥扁平化,责权一体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整,大部分的机关警力分流到了基层,充实了基层警力,细化了职责分工,既进一步明确了权利和职责,又方便了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

  据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周保军介绍,改革后,绝大部分消防监督管理权力下放到了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监管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居(村)民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无损害赔偿关系的、非涉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对被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封和“三停”场所的后续监督工作等。

  同时也明确派出所具有相应的消防管理执法权限,如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填发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有权作出警告处罚;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经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审核后,以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组织执行和跟进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

  此外,深圳市10个武警现役消防大队将全部承担该市抢险救援灭火等灾难性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据悉,深圳市是国家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救援队将配备生命探测仪等先进的救援装备。综合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还将承担或参与自然灾害、建筑事故、交通事故、群众遇险和恐怖袭击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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