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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中级人民法院柜式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深化设计等服务招标公告

   日期:2013-04-11     来源:宁波市招投标中心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327    
核心提示:(1)具有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生产能力的制造商; (2)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或同时具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投标人(或联合体的牵头方)自2010年1月1日起(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单项合同≥150万元的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供货业绩。
 交易登记号:13GC070046 

1.招标条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已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甬发改审批函[2009] 245号及甬发改审批函[2012] 56号文件批准建设。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次招标范围为该项目的柜式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和市财力安排解决。目前,项目已具备公开招标条件。 

2.招标范围: 柜式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  1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  
(1)具有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生产能力的制造商; 
(2)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或同时具备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甲级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投标人(或联合体的牵头方)自2010年1月1日起(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单项合同≥150万元的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供货业绩(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开标时备查)。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牵头方必须为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的制造商);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联合体协议并满足有关规定。 
3.3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3.4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所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必须编入投标文件技术标,除证明业绩的合同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其他原件评标时备查。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有权查看原件,以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如投标人在评标期间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时间及时提供原件资料,评标委员会可以作无效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3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9:00 时至 11:00时,下午13:3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持宁波市招投标有形市场交易证和IC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请按以下账户办理: 
户    名: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宁波建行营业部新天地分理处 
账    号:33101983671050500229 

5.投标答疑截止时间:2013年4月18日16:00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5月6日14时00分,地点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1018号新天地国际商务大厦13楼,具体会议室详见当天电子指示屏)。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宁波日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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