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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规定高层建筑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日期:2015-08-18     浏览:340    
核心提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8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沈阳市高层建筑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8月15日,记者从沈阳市政府获悉,《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按照《规定》,高层建筑共用部分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与产权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包人、承租人、受托人对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

  《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其中,教学、科研、医疗等单位必须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储存,并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善保管。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建筑物内。

  需要指出的是,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志和管理规定。

  高层宾馆客房要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

  为防止高层建筑内有意外情况发生,《规定》提出,高层建筑应根据需要配备逃难、逃生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未按规定配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自备口哨、手电筒、防烟面具等自救工具。

  对于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涉及、采用材料及施工,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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