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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厂房和仓库防火分区的划分

   日期:2016-04-27     浏览:7069    
核心提示:防火分区的划分(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防火分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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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以建筑面积计算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1的要求。
防火分区的划分表
  *表中“—”表示不允许。
 
    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防火分区的划分表
  *表中“—”表示不允许。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小时以上)、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加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水幕带分隔。防火墙上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
 
    2.建筑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3.1.1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1倍计算。
 
    3.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马廊、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宜超过表3.3.1.1的规定。
 
    但多层建筑的中庭,当房间、走道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设有可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设有乙级防火门或卷帘;中庭每层回廊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封闭屋盖设有自动排烟设施时,中庭上下各层的建筑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发生火灾时,人员不易疏散,消防人员扑救困难,故对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控制得严一些,规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其面积不应超过500平方米。
防火分区的划分表
   *表中“—”表示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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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面积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3.1.2的要求。多层厂房表中最大允许占地面积系指每层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在进行防火分区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开设门窗洞口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表3.3.1.2中的规定的数值,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卷帘或防火水幕带等进行分隔。
 
    2.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及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麻纺厂除外),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1.2中的规定增加50%,但上述厂房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均应设防火墙分隔。
 
    3.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1.2的规定增加1.5倍。
 
    4.甲、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按表3.3.1.2的规定增加1倍;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增设时,增加面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防火分区的划分表
  *表中“—”表示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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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库房每个防火墙间面积及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3.1.3的要求。在进行防火分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3的规定增加1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3及上述“2”的规定增加1倍。
 
    4.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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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高层厂房防火分区的划分高层厂房
 
    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厂房。
 
    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2的要求。甲类厂房不能设在高层厂房内。高层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乙、丙类厂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可按表3.3.1.2的规定增加1倍;丁、戊类厂房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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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层库房防火分区的划分
 
    高层库房是指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库房。甲、乙类物品及丙类可燃液体不应储存在高层库房内。高层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3的要求。高层库房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建筑面积可按表3.3.1.3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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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及高层建筑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对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划分,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3.3.1.1的规定。
 
    在进行防火分区划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划分防火分区的防火分隔物除防火墙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防火卷帘和防火水幕带等。
 
    2.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表3.3.1.1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3.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
 
    4.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平方米,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
 
    5.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表3.3.1.1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6.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本节中有关中庭防火分隔的措施。
 
    7.设在变形逢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8.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当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3h;当采用不以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h。喷头的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喷头间距应为2m至2.5m,喷头距卷帘的垂直距离宜为0.5m。
 
    9.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乍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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