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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防条例》将施行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救火

   日期:2012-03-22     作者:消防天下    浏览:275    

        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起,新修订的《辽宁省消防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规定,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应当建立禁止或者限制室内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与国家消防法相比,《辽宁省消防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及其不同部门对消防设施建设、应急救援组织、消防宣传教育等各方面的职责。条例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者,将被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城区、高层建筑、建设工地等是消防的重点、难点区域。条例也对过去的法律盲点进行了堵漏。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随施工进度保障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等。针对高层建筑目前普遍存在的消防自救和设施配备不到位问题,条例对高层建筑须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予以规定。要求,高层建筑应当根据需要配备避难、逃生工具。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配备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全民消防”在条例中充分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等媒体应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适时、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公民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针对有公交发生火灾的实际情况,运营单位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从业人员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及时采取措施引导乘客疏散。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这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来源: 辽宁日报    作者:谢文君    消防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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